居家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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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我國長期照護人力需求,提昇照顧服務品質-推薦中部地區看護、推薦大台北地區看護

為因應我國長期照護人力需求,提昇照顧服務品質,促進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就業市場相互流通,增加就業機會,並整合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訓練課程為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特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服務對象: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維持獨立自主生活能力不足,需他人協助者。

服務項目: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身體照顧服務。
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執行病患照顧之輔助服務。但服務範疇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

實施要項:

受訓對象:
具本國國籍,或領有工作證之外籍人士,且年滿十六歲以上、國民小學以上畢業者。
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無不良嗜好及傳染病者。
具擔任照護服務工作熱忱者。

訓練單位: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本計畫者,或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且具合格實習訓練場所,或與合格實習訓練場所定有合作計畫者,得擬具計畫,以核心課程訓練地之所在為準,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公益慈善、醫療、護理人民團體,或設有醫學、護理學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醫療機構。
護理機構。
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實習訓練場所:能容納訓練對象完成足夠個案實習之下列單位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成績優良之醫院。
經行政院衛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成績優良之護理機構。
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老人養護機構、身心障礙養護機構。

收費標準:訓練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

師資條件: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營養學、法律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限實習、照顧技巧實務課程)。

成績考核:受訓對象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完成所有回覆示教課程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結業證明:

訓練期滿後,訓練單位應將結訓人員名冊、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以核心課程訓練地之所在為準,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經考評及格者,由訓練單位核發結業證明書;訓練單位並應將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載明於結業證明書內,以利查核。

結業證明書格式範例:如附件一。

原已取得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或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者之轉銜方式:

本計畫公告實施前已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者,或取得由訓練單位核發、並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相關單位核備之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者,得於二年內至原培訓單位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單位申請補訓。

辦理照顧服務員補訓之單位(以下簡稱補訓單位),應檢具原訓練計畫並載明原同意委託辦理或同意備查之機關、訓練人數、結業人員名冊、已核發之結業證明文件及補訓計畫書等資料,並檢據原委託辦理或同意備查機關之公文影本,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訓練期滿後,訓練單位應將補訓人員名冊、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經考核及格者,由補訓單位將原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換發為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並將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載明於結業證明書內,以利查核。

補訓課程內容與時數:如附件二。

照顧服務員依規定參加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以相互採認。

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
訓練課程:如附件三。
訓練時數:
核心課程:五十小時。
實習課程:四十小時(含回覆示教十小時、臨床實習三十小時)。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業務需要增列照顧服務員分科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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